建筑企业才具有法律效力。
(3)来往信函。合同双方的来往信件,特别是对建筑企业提出问题的答复或认可信等。
(4)指令或通知。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各种指令、通知,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暂停等指令。
(5)施工组织设计。这是指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并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如施工记录、施工日报、工长日记、检查人员日记或记录以及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中停电、停水、停气和道路封闭、开通记录或证明等。
(7)工程照片。这是指注明日期、可以直观的工程照片。
(8)气象资料。现场每日天气状况记录,或请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气象记录。
(9)各种验收报告。如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工程报告、材料实施报告以及设备开箱验收报告等。
(10)有关原始凭证。如建筑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原始凭证,各种可以公开的成本和会计资料等。
(11)国家发布的相关规定及有效信息。国家颁发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性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索赔的各类文件;政府有关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调整造价的方法和指数等,一定要注意积累。
3、按现行示范文本的索赔机会
《合同文本》提供的索赔机会
序号 条款 索赔的基础、理由或权利 工期延长 费用增加
1 4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由发
包人承担 √
2 6.2 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给承包人造成的损
失,由发包人承担 √ √
3 7.3 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的紧急措施,
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 √
4 8.3 发包人未能完成其义务(九项工作),造成延误,
赔偿承包人损失 √ √
5 12.2 发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推迟工作 √ √
6 12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 √ √
7 13 工期延误条款(7种情况) √ √
8 15 发包人要求工程部分或全部达到优良标准;工程质
量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 √ √
9 16 1) 工程因工程师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返工,修改 √
2) 发包人检验合格后,又发现承包人造成的质量问题,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3) 工程师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检验为合格,由发包
人承担追加合同价款 √
10 18 工程师要求重新检验,如工程合格 √ √
11 19.5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负责修
改设计;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
且设备为发包人采购 √ √
12 23.3 合同价款调整条款(4种情况) √
13 27.4 发包人供材料、设备延误或不合格 √ √
14 29.1 设计变更 √ √
15 39.3 不可抗力 √
16 43.2 工程施工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 √
17 44.6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按合同支付
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
总之,签好合同是索赔成功的前提,但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尽量为自己一方埋下索赔的机会;二是尽量使对方忽略履行合同时可能产生的错误。只有这样,才能为履行合同时提供索赔的机会和索赔成功。
(二)以《合同法》286条及其司法解释为依据的维权
全国人大于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2年6月对“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进行了解释,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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